如何成為一名職業海員
發布時間:2012-06-16
來源:遠洋船員 瀏覽:3757次
600年前,中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帶領的船隊,把中國人民和平共處的美好愿望帶給世界各國……
有這樣一句話:“沒有海員的貢獻,世界上一半的人會受凍,另一半人會挨餓”。
海員,是個古老的職業,在科學技術不發達的過去,海上探險、海上貿易造就了海員,海員促進了人類的文明與進步。
海員,更是個永恒的職業,在科學技術發達的今天,海員將伴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走向未來,創造人類美好的明天。
海員,具有寬廣的胸懷、堅韌不撥的毅力、活潑開朗的性格,吃苦耐勞的精神。
海員,識氣象、辨星相、駕馭機械、操控儀器、迎送日與月、迎頂風與浪,駕船行大洋。
海員,是人類經濟活動中的崇高職業,
海員,為世界經濟的發展、航運事業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海員系指在該公約所適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資格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任何人員”。
----引自2006年通過的《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
海員職業篇
1、職業特點
駕駛海船,漂洋過海,海員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其職業特點與其它職業具有共性,但更有許多不同點。
駕駛與管理船舶需有專業知識,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技術性;
駕駛與管理船舶的過程中每個海員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獨立性;
駕駛與管理船舶是個系統工作,需要海員協同工作,這決定海員職業的團隊性;
海員遠離陸地,以船為家,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駕駛船舶,在各種海況的大海上長期航行,這決定了海員職業的艱苦性、風險性。
這些特點,確定了海員不僅要有強健的體魄、嫻熟的專業技能,還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海員職業對從業人員具有相當高的職業素養要求。
2、海員職務
船舶上有多種不同的工作崗位,崗位不同,工作內容與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適任的海員來完成崗位工作。
海員職業按職務層次劃分,分為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二類。
高級海員從事船舶駕駛、管理等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培養周期長,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員從事一般技術性工作,培養周期短,見效快。
按專業性質劃分,分航海技術專業(又稱船舶駕駛)和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又稱船舶輪機)二個專業職務。航海技術專業負責船舶航行和甲板機械的維修保養,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從事船舶主機等機器設備的維護與保養。
航海技術(船舶駕駛)專業海員職業可分:船長、駕駛員(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長”是船舶的指揮官和負責人,全面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和營運。
“大副”、“二副”、“三副”分別負責船舶駕駛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貨物裝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駕駛員、水手長的領導下,履行值班職責或參加維修保養工作。
輪機工程專業海員職業可分:輪機長、輪機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
“輪機長”是船舶的技術總管,負責保證船舶的所有機械設備、主機系統的正常運作。
“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負責船舶機艙人員的日常管理,特別是負責主機、輔機操作與運行、機艙設備的保養和保管、船上其它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
“值班機工” 在大管輪和機工長的領導下,履行輪機值班職責,參加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考慮到船舶航行時海員工作的特點,一般工作時間被劃分為四小時一班,即:0400—0800、0800—1200、1200—1600、1600—2000、2000—2400、2400—0400,由當值駕駛員、輪機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分別按時輪流工作。
3、職業知識
不同崗位的海員工作,需有不同內容、層次的專業知識來支撐。
航海技術類職業應掌握:航海學、船舶貨運、遠洋運輸業務、海洋氣象、船舶通信、航海儀器、水手工藝、航運法規等理論與實踐的主要課程知識。
輪機工程類職業應掌握:船舶與海洋工程、電氣工程、輪機工程材料、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設備及系統控制、輪機維護與修理、輪機自動化等知識。
近幾年來,應用于船舶的新技術、新設備層出不窮,航運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斷更新,以及船舶自動化程度不斷提高,需要海員必須具有更高的學科知識,如管理科學、計算機科學、網絡知識等。
4、職業素質
對以上專業知識的掌握,僅說明從業人員駕駛與管理船舶具備了必要的條件。但駕駛船舶、運輸人員與貨物是個復雜的工作,需要海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惟有如此,作為海員的條件才能充分。對海員綜合素質的要求,目的是為了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證旅客及貨物快捷、經濟地運達。
海員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海員需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一般包括: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與專業知識、良好的身體與心理素質、優秀的語言表達能力、出色的應變能力、團結協作和團隊精神、合適的人際交往能力、敏銳的觀察力。
古有名言:行車走船三分險。海難事故難以避免,可是,拋開暴風雨、臺風、海嘯等自然因素的影響,人們發現在海難背后還隱藏著更深的人為因素。
據統計,在海難事故和污染損害事故中,約有80%是人為因素造成的,而觸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高達90%,碰撞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更達到95%。人為因素對船舶安全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從泰坦尼克號、多納•帕斯號到我國的“大舜”號以及2006年2月發生的紅海沉船事故,都有海員綜合素質不高的因素。造成海難 事故的人為因素往往是:不適當的時機出航、船舶不適航情況下出海、客與貨超載或裝載不當、船員安全與事故意識不強、不正確的船舶操縱、處置火災以及其他事故應急方案的不當等。
5、體面工作
200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ILO第94屆大會中通過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該公約對海員的工作環境條件、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工資、休假、起居條件等做出了規定,保障海員能夠體面工作。我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一樣,為海員體面工作提供了許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國絕大多數的海船都能滿足國際公約的要求,海員的工資待遇也遠高過陸上其他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教育培訓篇
1、中國航海教育體制
中國的海員主要由海事類大學、航海類院校負責培養。這些院校由教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企業主辦主管。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航海院校的學歷教育管理,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的海員培訓管理并監督海員教育和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在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中的實施。少數航海職業技術學校雖隸屬于大型航運企業,但學校的辦學資質和教育質量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的授權與管理。
中國航海教育包括本科航海教育、高等專科航海教育(高等航海職業教育)、中等專科航海教育(中等航海職業教育)三個層次。中國海員培訓包括STCW公約規定的所有培訓。
2、海事院校和培訓機構
中國現有海員教育和培訓機構85個,其中,本科航海院校12所,專科航海院校14所,中專12所,其他教育和培訓機構47個。
目前,我國培養水上專業技術人才的本科院校有:
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武漢理工大學、集美大學、寧波大學、廣東海洋大學、大連水產學院、天津理工大學、重慶交通大學、煙臺大學、山東交通學院和浙江海洋學院等。
此外還有青島遠洋船員學院、上海海事職業技術學院、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南通航運職業技術學院、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河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廣州航海高等專科學校、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武漢航海職業技術學院、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天津海運職業學院等專科院校。
3、職業要求
中國歷來重視海員的教育與培訓工作,擁有完善的海員教育、培訓制度。通過各種教育與培訓,根據需求層次不同,有志于獻身航海事業的青年可以選擇不同的途徑進入海員這一職業。
海員招收時的特殊要求表現在:(1)身體上的要求:身、心功能等方面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從業人員的專業檢查的要求;(2)理論上的職業要求:為了使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國際海事組織和我國對從事海船工作的海員的教育培訓要求非常嚴格,海員職業特點之一是實踐性強,除必要的理論知識外,還要進行實操培訓,因此,水上專業畢業生應在畢業前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即“04規則”)規定的專業培訓和實操評估。
航海院校學生畢業時,或者普通船員申請成為高級船員時,需要參加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全國統一考試。海船駕駛專業參加全國統考的科目為:航海學、船舶值班與避碰、航海英語、船舶結構與設備、航海氣象與海洋學、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管理;輪機管理專業參加全國統考的科目為:主推進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輪機英語、船舶電氣、輪機維護和修理、輪機工程基礎、船舶管理(個別學校只需參加上述兩專業前三門課的考試)。除了我們簡稱為考大證以外,駕駛專業畢業生還須通過考試,獲得下列證書:一是G證,即GMDSS(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證書;二是“四小證”,即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級消防;三是“二小證”,即雷達標繪、ARPA操作。輪機專業畢業生還須和駕駛專業畢業生一樣考“四小證”。
4、就業條件
水上專業畢業生畢業后絕大多數到國內、國際航線船舶上工作,除滿足用人單位的一般要求外,還需滿足三個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身體條件,畢業生須經嚴格體檢、達到規定的健康標準,如視力、肝功能等。二是政治條件,由于海員工作的國際性,因此,就業前根據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出國資格政審。用人單位根據政審,向當地海事部門報批辦理出國政審批件、任務批件以及辦理海員證等證件。三是英語條件,相當數量的海員在國際航線船舶上工作,英語作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交流語言,尤其要求具有熟練的英語會話能力。
考試發證篇
經過教育與培訓是成為海員的前提條件,要能真正成為海員,還需通過相關考試、取得相關證書。我國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簡稱STCW公約)規定的要求制定了考試與發證標準,建立了完善的海員教育、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管理的法規體系,
中國是STCW公約的締約國,并全面、充分、有效地履行了STCW公約。中國是第一批進入IMO公布的全面履行STCW公約的“白名單”國家。
1、考試、發證
中國海事局主管無限航區、近洋航區、沿海航區的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的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全國統考,負責統考題庫的管理工作,及時補充更新題庫試題。每期考試前,由計算機題庫管理系統隨機生成統考試題,經有關專家評估、審定后用于考試。全國統考的試卷采取集中統一的方式進行評判,全部采用客觀性試題,計算機自動評卷,考試結果由主管機關公布。
近岸航區的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由各海員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按照權限范圍負責組織實施;考試題庫由各海員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自行建立,考試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實施。
專業培訓和特殊培訓的考試由各海員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按照權限范圍負責組織實施;考試題庫由主管機關建立并發放至各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考試、評估和發證機構采取隨機組卷的方式生成試卷。考試、評估在培訓課程結束之后進行。
主管機關為海員證書的考試制定了《船員考試保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考場規則》,保證試卷從成卷、分發、運輸到評卷全過程處于保密狀態,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
海員證是國際航行船舶中國籍海員持有的身份證件。在我國,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其授權的各海事機構簽發。海員證有效期限,由簽發機關根據海員出境任務所需時間長短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
2、中國海員考試評估發證體系
海員取得適任證書應完成的教育、 培訓,需滿足的海上服務資歷,應通過的適任考試情況見附件一;
公約法規篇
航運是個全球性行業,各國的航運業務、海員等都受到相關的國際組織、國際公約的協調與制約。同時也受到國內的相關組織與法律法規的管理、協調與制約。
1、國際組織和公約
IMO
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倫敦,成立于1948年。IMO是負責處理海運技術問題,協調各國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屬聯合國的一個特殊機構。海事立法是IMO的重要責任之一,該組織先后制定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3/78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 73/78)和《78/95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78/95)三大著名公約以及事關人命財產和航行安全的《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兩個最重要的基本文件。IMO還參與法律事項,包括賠償責任和補償以及便利國際海上交通等問題。
自1989年IMO第十六屆大會以來,我國已連續十次獲選該組織的A類理事國,我國在該組織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注:IMO的A類理事國是在提供國際航運服務方面有最大利害關系的國家。
ILO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簡稱ILO)成立于1919年,是聯合國機構中歷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個專門機構。也是聯合國中惟一具有三方(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性結構的機構,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
ILO的宗旨是:通過勞工立法和開展合作,促進社會正義,維護世界持久和平。
ILO積極參加勞工的和社會正義的活動,尤其關心海員、漁民、碼頭工人的保護問題,不斷建立、修改關于各種海事勞工問題的國際最低標準,如聘用船員的最低工資、遣返船員、職業培訓、船員膳宿供應、工作時間及人員定額、假期及福利設施等。
ILO于2006年2月通過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2006 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
ITF
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簡稱ITF)是1896年成立的一個民間組織,總部現設在倫敦。
ITF按照職業的不同分為鐵路、海員、碼頭裝卸、旅游、公路運輸、航空、內河運輸和漁業等8個組。該組織的目的是關注與保障運輸工人權益,為他們爭取高額的工資待遇、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環境以及充裕的就業機會。
ISF
國際航運聯合會(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簡稱ISF)總部設在倫敦,是最老的國際船東組織,成立于1909年,當時是歐洲的船東組織,到1919年才成為世界性的船東組織。ISF有三個主要目標:
① 為會員提供和交流最新的海員雇傭情報。
② 根據海員的雇傭發展情況,提出和協調各國船東的意見。
③ 在討論處理海員問題的國際論壇上,代表會員的利益與各國政府和工會商洽。
ISF的活動還包括船員工資、建立并協調與工會的關系、船員配備與組織等。ISF主要為船東謀福利,但它與國際勞工組織、海事組織合作,積極參加擬訂與海員雇傭條件、健康培訓和福利有關的重要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決議,對航運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2、國內法律法規和組織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相關組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工會、各類海員管理公司、海員勞務中介機構等、船東協會。